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5:11:10 编辑: 西安王文娟律师
精彩内容
当今社会,让大家最头疼的事莫过于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之间的相互借贷,“借了吧,担心血汗钱打水漂;不借吧,朋友没得做”,你是不是也躺枪了?但生活还得继续……今天王律师给大家重点剖析一下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应注意的事儿。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是6个月。后,李某大方写了张借条给张某,并让其好友何某在借条上写了自己的名字,但未并明确其身份。张某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加之又有何某“作保”,才借给李某。谁知约定还款期限已到,李某却迟迟不还钱,目前因为李某没有偿付能力,何某有偿付能力,后张某无奈将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诉到法院,李某对此事无异议,但何某辩称说自己只是“见证人、经手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思考
本案中张某起诉何某的理由是什么?何某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何某是否属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人责任?
张某诉何某的理由无非有两点:1、何某有偿付能力;2、何某属于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何某辩称:我只是在“借条”上仅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没有注明“保证人身份”且没有注明时间,故应认为是“见证人”,所以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点:何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一、见证人、保证人概念及法律责任
见证人即在场目睹过借贷双方实施过借款行为的证人,其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当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为主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涉及法律汇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何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中,张某仅用一张“借条”来主张何某属于保证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除非其有新的证据加以佐证。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债权人应注意:债务人签字须为正楷字且与身份证姓名保持一致,同时书写借款时间,有保证人时:应由保证人自己注明身份,同时正楷签字、捺印;作为保证人需注意:一般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时,法律规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在履行还款义务时,须向债务人核实金额确认;作为见证人需注意:签字时注明自己的身份,以免当成“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