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0 10:08:25 编辑: 你的专属娱乐分享背包
一、构成谎报警情,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对于一般的谎报警情,并刻意隐瞒,导致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浪费宝贵司法资源的,多以违反《治处法》,处以行政拘留。
大约09年左右,尚在派出所工作,辖区内某女子因涉及婚外情,后被其丈夫当场捉奸。情急之下,该女子急中生智,称被强奸,于是,“强奸犯”遭到一顿劈头盖脸。
负责巡逻的同事将当事人带回来后,按程序将案件上报局里,结果甄别,结果,和强奸挂不上边,仅是一出轨。
后该女子被以“谎报警情”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其夫则因涉殴打他人,也被治安拘留。
二.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该罪是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以应对造谣传谣乐此不疲的现状。
对于恐怖信息,除了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以外,何种威胁可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此外,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亦认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该案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从个人看法,作如下简要分析:
1.周口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是出于何种原因。一般而言,公安局对于案件,主动发布通报的并不常见,多是由于案件已经传遍大街小巷,或出于稳定秩序的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细节,才会发布。涉嫌参与导演“盗婴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将情况传播至网络,是本案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关键。
2.若涉事人员并未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信息的散播及扩大仅是周口公安局的自行行为,而不应归责于涉事人员。当事人的报假警行为,触发的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与民众不安,则相关人员不构成该罪。
3.单纯从该案引起的后果来看,考虑到该案引发的关注度与所耗费的各种有形无形资源,认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存争议。
经典案例:2018年12月,浙江乐清陈女士报假警称其儿子失踪,在网上发布悬赏通告等内容,后被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强制措施。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
简而言之,寻衅滋事就是吃饱撑着,没事找事: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比如吃拿卡要;无端拦截过往行人,辱骂他人;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等等。
寻衅滋事也算是一个万能罪名,许多行为都可以往里套用,变形度极大。
所以,若刘女士等未将谎报警情传送至网络或媒体,不满足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办案部门按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总之,建议身边的人,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心怀必要的敬畏。
否则,终究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