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1:16:37 编辑: 今律说法
一、是否属于融资性担保
作为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当然能为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债权提供担保,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
对于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条例》中的借款担保范围显然超过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将民间借贷也囊括在内。
二、担保机构应如何控制法律风险
如上文所述,担保业务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业务,稍有不慎,不仅可能导致多年的盈利损失,还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而被迫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控法律风险:
首先,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一,不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规范的做法是不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占用客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担保人的身份开展担保理财业务;其二,不非法吸储,国家法律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资金对外发放贷款,国家实行的是金融管制;其三,担保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其次,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审核出借人及借款人是否具备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及用途是否合法,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措施是否合法等。
第三,担保机构应当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不能因为债权人为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降低审核义务和要求。作为提供担保机构,应当是具备提供相应担保的主体资格;担保机构应当为从事相关业务配备合适的从业人员;在开展担保业务中,要有完善的书面合同,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反担保。
最后,担保机构还应遵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这里的融资担保,当然也包括了民间借贷担保。
总之,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合法合规地提供担保服务,还要时刻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和实现长远发展。